暂停针对公司清算、税务和公司法的付款行动



克里斯托夫·皮托

根据中止程序原则,债权人在集体程序启动后向公司提起的付款诉讼不予受理。

当公司成为集体诉讼(保障、重组或司法清算)的对象时,自该程序启动之日起,其债权人不能再对其采取行动,以期获得该判决之前产生的未清偿债务的偿付。 同样,集体程序启动时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也将暂停。

这项原则,即停止个别检控,刚刚在以下最近的案件中得到应用。 一个人呼吁一家公司为他的家提供并安装三扇门。 公司失败了,他正式通知公司完成工作并支付滞纳金。 几个月后,这家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随后,客户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向法庭索赔。

但这一行动被法官宣布不予受理。 事实上,后者回顾说,当他采取行动支付未偿债务时,不是在其债务人为其对象的集体程序(在本案中为司法清算程序)启动之前,而是在启动之后,债权人别无选择而不是通过向负责程序的机构申报并提交债务核查程序来记录其债务原则并确定金额。

澄清:除非是优先债权人(税务局、Urssaf 等),否则清算中公司的债权人在此程序框架内获得偿付的机会非常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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