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人权法院如何推进对气候流离失所者的保护

国际海底法法庭被问及 简报 关于防止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具体义务。虽然这些义务可以被解读为暗示有义务防止沿海社区流离失所,但仲裁庭的意见虽然 历史性 朝着气候正义迈出的一步,并没有明确讨论流离失所问题。 国际法院还收到了两个广泛的问题,涉及国家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的义务,以及国家行为或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后果。虽然答复可能也涉及气候流离失所问题,但它们涉及的程度将取决于 依靠 在提交给法庭的简报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深度在撰写本文时尚未公开。 相比之下,哥伦比亚和智利向美洲人权法院提出了一系列全面的问题,涉及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人权义务范围。这些问题涉及一系列领域,例如防止侵权、保护生命、保护弱势群体和后代以及国际合作的作用。请求的最后一个问题专门针对强迫流离失所:“哪些义务和原则应指导该地区各国采取单独和协调措施,以应对因气候紧急情况而加剧的非自愿人口流动?” 美洲人权法院简报中的气候流离失所问题 鉴于美洲人权法院咨询意见请求中提出的问题范围广泛,值得注意的是,在超过 提交了 250 份简报 向法院(包括一个 在我参与撰写的性别与难民研究中心(CGRS)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报告中,至少有 50 人承认有必要保护因气候变化而被迫跨境移民的个人。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 29 人直接回答了有关国家在气候流离失所方面应承担的责任的问题。 尽管 1951 年《难民公约》及其议定书中的定义存在局限性,但许多简报主张最大限度地发挥难民保护制度的潜力。这些文书将难民定义为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或政治观点而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人,而国家是迫害者,或者无法或不愿意保护该人免受非国家迫害者的迫害。鉴于该定义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它被认为不适合保护那些逃离气候变化和灾难的人。然而,正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所言 解释 (第 11 页及以下)——以及 CGRS 的 倡导 说明——这些灾害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加上国家应对不充分或不公平,可能侵犯人权并构成迫害,因此一些因气候流离失所者有资格受到《公约》和《议定书》的保护。 二十多份简报强调了 1984 年难民法案中更广泛的难民定义 卡塔赫纳宣言 难民法。这一不具约束力的文书已被纳入该地区至少 15 个国家的国内法,为那些因“普遍暴力、外国侵略、内部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而无法返回祖国的个人提供保护。2010 年地震后,有限数量的海地人获得了 墨西哥的保护 (第 81 页)在扩大的难民定义下,体现了其在灾难背景下的潜力。 尤其是灾害可能会对 公共秩序. 飓风或气旋等突发事件会破坏基本服务、清洁水、食品供应和基础设施,破坏社会稳定和个人的生存权和人身安全。缓慢发生的灾害会造成广泛的环境破坏,影响公共安全和人类安全,尤其是在国家无法或不愿有效应对的情况下。CGRS 的简报还指出,灾害的影响会影响整个人口或大部分人口享受基本人权,因此应将其归类为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 美洲人权法院听证会上的气候流离失所问题 作为咨询意见程序的一部分,美洲人权法院于去年 4 月在巴巴多斯和 5 月底在巴西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巴巴多斯的首次开庭期间,法院听取了 60 多份陈述。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