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

《公司透明度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报告状况

我根据《企业透明度法案》(CTA) 一直关注的更有趣的话题之一是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LP) 报告状态的辩论。 LLP 是否根据 CTA 报告公司?最近的一个 今日商法 BLPB之友撰写的文章 鲍勃·基廷格汤姆·拉特利奇 认为他们不是。

正如文章所指出的,争论的焦点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否是一个类似于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实体”,是“根据州法律向国务卿或类似办公室提交文件而创建的” ”。当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由国务卿备案创建的。但是,该申请是否创建了一个新实体,或者 LLP 仅仅是该申请创建的一种合伙企业类型或状态?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读了很多关于这场辩论的文章,​​并与问题双方许多聪明、经验丰富的从业者进行了交谈。文本主义方法支持鲍勃和汤姆在他们的文章中得出的结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是新实体。然而,批评者指出,鲍勃和汤姆的结论似乎有点太可爱了,他们所提出的合伙法的历史和解释都很好地支持了这一结论。

缺失的链接涉及 CTA 通过其报告公司定义提供服务的政策。一般来说,CTA 旨在为政府执法人员提供受益所有权信息,以帮助预防、发现和惩罚商业组织中发生的不当行为。鉴于该政策,我们可能会问国会和 FinCEN 是否打算根据法人实体的概念(Bob 和 Tom 文章的重点)来建立报告公司地位,还是根据政府通过备案对组织的认可和监管来建立报告公司地位将商业公司及其某些信息引入公共领域的过程。最终,如果联邦政府希望确保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根据 CTA 提交报告,国会应该采取行动澄清此事。

无论如何,我很欣赏鲍勃和汤姆提供的分析,并且很高兴能够在这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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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授博客
2024-10-14 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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