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托雷·科洛尼和以色列宪法辩论

在 1948 年 5 月 14 日第一期《官方公报》(以色列当时的法律公报)中,临时政府发表了国家独立宣言 以色列。 宪法也将于 1948 年 10 月制定。 根据联合国大会1947年11月29日第181号决议的规定,制宪会议于1949年1月25日选举产生。 应犹太机构管理层的要求,律师利奥·科恩(Leo Kohn,1894 年至 1961 年)受委托起草宪法草案,科恩担任该机构的政治部秘书。 科恩是法兰克福人,1927 年向海德堡大学提交了有关爱尔兰自由邦宪法的法律论文。

和许多犹太人一样,意大利法律历史学家维托尔·科洛尼(Vittore Colorni,1912 年至 2005 年)对大屠杀后建立的以色列国的发展充满热情。 卡罗·阿尔贝托·维泰博在《以色列》周报上发表了利奥·科恩起草的宪法草案摘要后,科罗尔尼本人根据这份摘要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1948年以色列出版的《Rassegna Mensile di Israel》杂志上。意大利犹太社区协会“出现了。

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科洛尼承认,科恩避免了“仅仅强调抽象和纯理论的计划”。 相反,他将宪法描述为“政治共同体的有效基础,是所有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活源泉。”科洛尼指的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及个人基本权利。 对他来说,后者构成“立法权的法律限制,反过来又约束行政和司法机关”。

犹太教科学的创始人利奥波德·尊茨(Leopold Zunz)已经明确提出了一个世纪的要求,即欧洲的犹太人最终应该被授予“法律和自由”,而不是“权利和自由”。 科罗尔尼间接引用了 Zunz 的观点,指出个人和少数群体的权利必须植根于成文法律,而不仅仅是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准则(Zunz 所说的“自由”)。 纯粹的道德决定可以随时被立法权废除。

科洛尼认为,对立法权进行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并最终保护所有少数群体:防止“法律的内容并不总是表达多数人的意愿,对他们采取不公平的行为”。 与古代国家概念中主权者拥有无所不包的权力不同,现代对少数群体的保护是通过一些限制法律的基本权利来确保的,例如良心自由、言论自由等。信仰、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 博洛尼亚学派为十二世纪主权权力的这些限制奠定了思想基础,并扩展了启蒙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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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托雷科洛尼和以色列宪法辩论
2024-01-16 18: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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