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禁止宗教炫耀符合世俗主义原则”

LA 2004 年 3 月 15 日关于标志或服装穿着的法律 在公立学校、学院和高中表现宗教信仰,禁止的不是招摇的宗教标志,而是明显的宗教信仰表现。

这包括标志或服装,穿着这些标志或服装会立即得到一个人的宗教信仰的认可。 它的编写方式可以适用于所有宗教,并对新迹象的出现或规避它们的企图做出反应。

正如宪法委员会、国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所指出的,2004 年法律的通过是为了适用法国的世俗主义原则。 它既符合 1905 年《分院法》规定的原则,也符合公立学校中立性的规定。

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

1905 年 12 月 9 日颁布的法律将教会与国家分开,区分了公共领域(普遍利益)和私人领域(个人和集体利益)。 共和国拒绝用世俗宗教取代天启宗教,但它希望围绕共同价值观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团结”。 2004年的法律仅在公共领域实施了禁令。

公共领域不应与公共空间相混淆,公共空间由公共道路和向公众开放的场所组成或分配给公共服务。 个人有着装自由,但须遵守禁止展示的规定,并且自 2010 年起禁止遮盖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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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法保护两项基本自由,第一条回顾了这一点 : “良心自由”“宗教自由”。 首先是宗教自由,即信仰、不信仰和改变宗教的自由: “没有人应该担心他们的观点,即使是宗教观点……” 1789 年颁布了《人权宣言》。

愿宪法使法国成为 “世俗共和国” 意味着国家和公共服务的中立性。 这种中立性保证了公民和用户之间的平等待遇。 因此他们可以 “在尊重公共服务的中立性和管理公共服务的法律、公共服务的正常运作和公共秩序的要求的范围内表达他们的宗教信仰” 公共服务中的世俗主义宪章)。

既不歧视也不排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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