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死亡必须是法官的责任,而不是医生的决定”

LPhilippe Courtet 和 Emilie Olié 的专栏“不应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协助死亡”(世界,4 月 10 日),引发了很多问题。 两位精神病学家都表示,抑郁症会损害患者做出明智决定的能力,即使是在患有癌症等身体疾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自杀行为只会是“对难以忍受的心理痛苦的绝望反应” ; 但据他们说,这种情况总是可以通过适当的药物治疗来缓解。 他们的结论是 “需要对所有请求临终协助的患者进行彻底的精神病学评估”。 协助死亡决定 “必须基于医学评估”

人们可能会想,这一要求是否与库什纳法不矛盾,库什纳法保障患者拒绝治疗的权利,包括通过预先指示拒绝治疗。 在故意死亡的情况下,患者为了个人自由而拒绝所有医疗护理。 但是,如果按照上一个论坛的建议,他首先应该得到精神科医生的同意,精神科医生会保证 “他做出明智决定的能力” 并且,如果他判断的话 “抑郁症”会给他开一种基于抗抑郁药和止痛药的治疗方法!

因此,患者将被认为有足够的辨别力来拒绝治疗(库什纳定律),但不足以从死亡协助中受益。 他会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法摆脱的循环:为了行使拒绝任何医疗和从死亡援助中受益的权利,他必须服从医学专业知识,而该专业知识将主权决定他是否可以行使死亡权利。 正确的。 医疗力量一只手放弃的东西,也会用另一只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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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跳出这个圈子? 在法国和所有民主国家,有一个比医生更大的权威:那就是法官。 如果一个人在违背医疗处方的情况下接受精神病拘留,他们可以向自由法官提出上诉,即使不顾医生的建议,自由法官也可以释放他们。 同样,由法官决定一个人是否受到监护; 他寻求医生的建议,但并不要求他必须遵循。

欧洲判例法

谁能否认死亡的决定是一个自由问题,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医疗治疗,即使它是“终极”的? 无论如何,这是欧洲人权法院的意见,该法院在最近的几项判决中将这种情况归入《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范围内,该条涉及每个人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过私人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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