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法:最高法院的市场友好观点

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最近发布了正式意见,解决了市场对涉及印度尼西亚方与外国对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印尼语版本的法定要求的解释的担忧。 最高法院的观点载于《最高法院关于执行2023年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结果制定作为法院履行职责的指导意见》的2023年第3号通知(“最高法院第3号通知”)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向印度尼西亚所有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院长发布。

根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2009 年关于国旗、语言、国家象征和国歌的第 24 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语言法”),印度尼西亚公民或实体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都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签订,但《语言法》允许涉及外国方的协议使用多语言文本(印度尼西亚语是其中一 (1) 种语言)。法律没有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但是,印度尼西亚法院此前曾以未履行《印度尼西亚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有效性原则为由,宣布以没有印度尼西亚语版本的外语签订的合同无效。因违反语言法而产生的代码。

最高法院在MA 3号通知中的观点是,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协议没有印尼语译文,不能作为协议无效的依据,除非能够证明缺乏印尼语译本。印度尼西亚语翻译的失败是由于一方的不诚信造成的。 因此,举证责任由索赔人承担,索赔人需要证明相关方存在恶意。 最高法院采取的这种进步观点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根据马口令第3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参照上述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通函(例如 MA 第 3 号通函)并未包含在 2011 年第 12 号法律颁布的印度尼西亚法规体系中(“第 12 号法律”)因此,可能被认为对公众没有法律效力。话虽这么说,最高法院的通函仍由 1985 年第 12 号法和 1985 年第 14 号法(经修订,“第 14 号法律“)对印尼法院(但不针对公众)具有法律约束力,印尼法官在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时考虑和遵守最高法院通函也是常见做法。虽然印尼法院可能会面临来自印尼的谴责。尽管印度尼西亚法院因不遵守最高法院的通函而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但第 14 号法律强烈鼓励印度尼西亚法院在法院裁决中维护司法自由原则,因此,印度尼西亚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仍有可能与MA 3号通知的指导意见不同。

MA 3号文的实际意义是什么? 鉴于上述情况,各方仍应尽快准备印度尼西亚方与外国方之间以外语签署的协议的印度尼西亚语版本,以遵守《语言法》(这是对“恶意”索赔的辩护)尽可能合理。 然而,新的指导意见可能会为双方提供印尼语版本准备时间的灵活性,以便各方能够更好地管理交易,特别是在印尼语版本的时间表和质量控制方面。

Rika Rusman(雅加达 Witara Cakra 倡导者律师)和 Michelle Suliyanto(雅加达 Witara Cakra 倡导者律师)也是本出版物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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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法最高法院的市场友好观点
2024-01-17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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